离婚后财产赠与公证必须做吗?别让口头承诺埋下隐患!
"离婚时说好把房子给孩子,现在对方反悔了怎么办?"这是李女士最近咨询律师时最揪心的问题,两年前离婚时,前夫口头承诺将婚前房产赠与孩子,如今孩子升学需要迁户口,对方却以"没签协议"为由拒绝配合。这类因离婚财产赠与未公证引发的纠纷,正在成为后离婚时代的"隐形炸弹"。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不同于普通民事赠与,《民法典》第464条明确将离婚协议纳入身份关系协议范畴,这意味着即便双方在民政局备案了离婚协议,涉及房产、车辆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仅凭离婚协议仍存在法律风险,实践中常见三种隐患:1)赠与方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2)继承纠纷中其他继承人主张权利;3)受赠人成年后主张过户时举证困难。
解决方案:三步完成有效公证
1、协商确定赠与条款: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赠与标的、受赠人、履行期限,切忌使用"暂由某方代管"等模糊表述
2、双方向公证处申请:携带离婚证、财产凭证、身份证明,特别要注意未成年子女需监护人代签
3、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公证员会重点审查财产权属、赠与人意思表示、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等情形
相关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658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可直接作为执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小编总结:离婚财产赠与公证不是多此一举,而是对双方权益的兜底保障,尤其在涉及学区房、拆迁安置房等特殊财产时,公证能有效防止对方利用赠与撤销权(《民法典》第658条)损害子女权益,建议在起草离婚协议阶段就引入专业律师+公证的双重保障,毕竟情感破裂后的承诺,更需要法律赋予它"不会变质"的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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