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后悔了能要回财产吗?
离婚协议白纸黑字签了,财产也分割完了,事后突然反悔,还能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吗?这是许多人在协议离婚后可能面临的困惑。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就具备法律效力,但法律并非没有给“后悔”留余地,关键在于如何证明协议存在“漏洞”或“不公”,从而争取重新调整财产分配的可能。
**为什么协议离婚后反悔难度大?
根据《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条款,原则上应当履行。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尤其是离婚协议经过民政部门备案后,反悔一方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隐瞒重大财产等情形,或者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导致一方利益严重受损。
现实中,许多“后悔”源于情绪波动或事后觉得“吃亏”,但这并不构成法律上的撤销理由,离婚时自愿放弃房产,事后因房价上涨反悔,法院通常不会支持重新分割。法律保护的是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而非情感上的“心理落差”。
**如何争取重新分割财产?
若想推翻原协议,需从以下角度切入:
1、举证存在欺诈或胁迫:对方隐瞒婚内转移财产的行为(如偷偷购置房产、转移存款),或威胁逼迫签署协议。
2、证明协议显失公平:比如一方分得90%的财产,另一方因缺乏法律意识或经济弱势被迫接受。
3、发现未处理的共同财产: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匿的财产(如未分割的股票、投资收益),可起诉要求补充分割。
4、子女抚养费与财产分割挂钩:若原协议中财产分配明显影响子女抚养条件(如一方无力承担抚养费),可申请调整。
注意:起诉需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且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持诉求,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时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民法典》第148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民法典》第152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民法典》第1070条: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可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
离婚协议不是“草稿纸”,签字前务必三思,若确有证据证明协议存在问题,法律会给予救济途径;但若仅因“后悔”而想推翻协议,成功率极低,建议在签署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条款公平合法,避免事后陷入被动。财产分割关乎切身利益,理性决策比事后补救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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