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解除如何进行
一、保管合同的解除如何进行
保管合同的解除,可按以下情况进行:
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若就解除保管合同达成共同意愿,可通过签订解除协议等方式,明确的相关事宜,如保管费用的结算、保管物的交接等,自双方达成一致时。
二是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若保管合同中事先约定了特定的解除条件,当该条件满足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例如约定若保管物出现特定损坏情况则解除合同,当此情况发生时,相关方即可解除合同,并通知对方。
三是法定解除。在出现法定事由时,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保管人严重违反保管义务,造成保管物重大损失等。解除权人应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若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或者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仓储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仓储保管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以下为你具体分析: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而诺成合同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在仓储保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就货物的保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存货人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进行保管。也就是说,仓储保管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存货人实际交付货物为前提条件,只要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就已生效。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约定甲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乙的仓库中,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即成立。即使甲暂时还未将货物交付给乙,该合同依然有效,双方均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所以,仓储保管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三、保管需要哪些证据
在保管合同纠纷中,以下几类证据通常是较为关键的:
一是合同相关证据。保管合同本身是重要依据,若为书面合同,需提供合同原件,明确双方关于保管物、保管期限、保管费用等具体约定;若为口头合同,需提供能证明合同存在及相关约定的证言、通话录音等。
二是保管物交付及接收证据。交付保管物时的交接记录,如签收单、入库单等,能证明保管物已交付给保管人;接收保管物时的类似凭证,则可证明保管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下保管物的返还情况。
三是保管物状况证据。若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出现损坏、灭失等情况,需提供相关的物证,如损坏的保管物实物、照片、视频等,以及能证明损坏或灭失原因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
四是费用支付证据。若涉及保管费用的支付问题,支付凭证、收款等能证明费用是否支付及支付金额等情况。
此外,双方往来的函件、邮件等沟通记录,也可能对查明案件事实有帮助。
以上是关于保管合同的解除如何进行的相关回答,如您正遇到法律难题不知道怎么解决?或者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请点击咨询按钮,可以根据你的大概情况为匹配到最合适的本地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