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委托书到底该找谁开?弄错可能影响赔偿!
“出了事故要做伤残鉴定,但委托书该找谁开?”这是许多当事人遇到人身损害案件时最头疼的问题,委托书开具主体一旦出错,轻则耽误时间,重则导致鉴定结果无效,直接影响后续索赔,本文将用真实案例拆解法律规则,带您避开关键“雷区”。
一、三类主体有权开具委托书,选错可能“前功尽弃”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伤残鉴定委托书的开具主体需满足法定资格,实践中主要分为三类:
1、司法机关
法院:诉讼过程中,法院可直接委托鉴定机构(《民事诉讼法》第79条)。
公安机关: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部门可开具委托书(需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案例:2021年浙江某交通事故案中,伤者自行委托鉴定后被对方质疑,法院最终要求重新通过交警队委托,导致赔偿拖延半年。
2、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在代理案件时,可依据当事人授权委托专业机构(需附授权书及律所公章)。
注意:个别地区要求律师同步提交法院立案证明,否则鉴定结果可能被推翻。
3、特殊主体
- 劳动仲裁委在处理工伤案件时,可直接指定鉴定机构;
- 公证处针对特定证据保全需求,也可出具委托文件。
关键提示:自行找鉴定机构开具的委托书,在诉讼中可能被认定为“单方委托”,对方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二、选对委托主体的三大实操建议
1、诉讼中优先通过法院委托
- 起诉后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由法院摇号选择鉴定机构,结果最易被采信。
2、非诉讼阶段选择“双章认证”
- 未起诉时,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办理,确保委托书同时加盖机构公章和承办人签章。
3、警惕“三无”鉴定机构
- 核查鉴定机构是否在《国家司法鉴定名录》内,可通过司法部官网验证资质(网址:http://www.moj.gov.cn)。
**相关法条索引
- 《民事诉讼法》第79条: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法院应审查鉴定必要性。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1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鉴定委托。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伤残鉴定委托书的开具主体,直接决定鉴定结果的证据效力,诉讼中选择法院委托最稳妥;非诉讼阶段建议通过律师或公证处办理,切忌自行找“野鸡机构”。程序合规比鉴定结论更重要,一步走错可能导致满盘皆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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