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委托书到底该由谁来开?看完这篇就懂了!
劳动者遭遇工伤后,伤残鉴定是确认赔偿标准的关键环节,但很多人在申请鉴定时,“工伤伤残鉴定委托书由谁开”成了困扰,今天我们就从法律实操角度,说清楚委托书的开具主体和流程细节。
一、委托书必须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吗?
先说结论:工伤伤残鉴定委托书并非由个人或单位直接开具,而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出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需先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才会发放《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
但这里有个关键点:委托书的启动申请主体可以是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如果单位拒绝配合申请,劳动者可携带工伤认定书、病历等材料自行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为什么有人误以为“单位开委托书”?
实践中,部分企业或职工会混淆“申请主体”和“开具主体”的概念。
1、单位拖延处理工伤时,可能推诿说“委托书需要企业盖章才能开”;
2、个别地区要求单位协助提交申请材料,导致误解委托书由单位出具。
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属于行政行为,委托书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出具,单位仅有配合义务,无权决定是否开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三、特殊情况下的委托书处理
1、单位注销或拒不配合:劳动者可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工伤认定书、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委员会核实后应受理申请;
2、异地鉴定需求:若需跨地区鉴定,需通过初次鉴定的委员会办理转委托手续;
3、委托代理人办理:职工可书面委托律师或近亲属代理,但委托书仍需由委员会出具。
核心原则:无论何种情况,委托书的开具权始终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其他主体仅承担协助义务。
**给劳动者的实用建议
1、留存证据:工伤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关系证据务必保存原件;
2、及时申请:伤情稳定后立即提出鉴定,避免超期(一般工伤认定后1年内);
3、拒绝“私了”陷阱:未做伤残鉴定前,切勿接受企业一次性赔偿协议;
4、维权途径:若委员会拒不出具委托书,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3、《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伤残鉴定委托书的开具主体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而非用人单位或个人,劳动者遭遇工伤后,若单位推诿责任,务必主动向委员会提交申请,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鉴定结果是索赔的核心依据,越早启动程序,越能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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