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委托书到底该由谁提供?一文讲清责任归属
当遭遇人身损害事故时,伤残鉴定委托书是启动赔偿程序的重要文件之一,但许多当事人第一次接触这类法律文书时,常常会困惑:伤残鉴定委托书到底该由谁提供?是个人申请还是机构出具?本文从法律实操角度,为您梳理关键规则。
一、伤残鉴定委托书的“提供方”因场景不同而异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伤残鉴定委托书的提供主体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
1、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申请
- 若属于工伤事故,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即委托书的一种形式),启动鉴定流程。此时委托书由申请方填写并提交,但需加盖单位公章或劳动者签字确认。
2、交通事故或民事侵权:一般由司法机关委托
- 在诉讼过程中,若需要确定伤残等级,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直接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指定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时委托书由司法机关提供,当事人需配合提交相关材料。
3、自行委托鉴定:当事人可主动申请
- 在非诉讼阶段,受害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此时需由鉴定机构提供格式化的委托书模板,当事人填写后与病历资料一并提交。
核心要点:伤残鉴定委托书的提供主体并非固定,需根据案件性质(是否进入诉讼程序、是否为工伤)灵活判断。
二、实操建议:避免因委托书问题影响维权
1、优先通过法律程序启动鉴定
- 若已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建议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其结论更易被采信,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可能因程序瑕疵被对方质疑。
2、注意委托书的完整性与签字盖章
- 无论是单位、个人还是法院提供的委托书,均需明确鉴定事项、提交材料清单及各方签字盖章,工伤鉴定需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劳动关系。
3、留存沟通记录与副本
- 委托书提交后,建议拍照或复印存档,并与鉴定机构确认接收时间,防止材料丢失导致程序延误。
**三、法律依据参考
1、《民事诉讼法》第79条
>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2、《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
>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1条
>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伤残鉴定委托书的提供主体并非“一刀切”,关键需明确案件性质及所处法律阶段,若属于诉讼案件,司法机关是委托方;若是工伤或自行维权,则由当事人或单位申请,建议在操作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委托程序合法合规,避免因文书问题导致鉴定结论无效。程序正义是实体权利的基础,细节决定维权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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