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离婚冷静期的试点
一、广东省离婚冷静期的试点
离婚冷静期在广东省有相关试点情况。
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避免夫妻双方冲动离婚,给彼此一定时间冷静思考婚姻关系。在试点过程中,主要做法包括:一是设定特定的冷静期时长,一般会给予夫妻双方一定天数,例如30天左右的时间,在这期间,双方暂不办理,有足够时间重新审视婚姻状况;二是进行婚姻辅导,有的试点地区会安排专业人员对申请离婚的夫妻进行婚姻辅导,帮助他们分析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双方理性对待离婚决定;三是完善相关登记程序,确保在冷静期内及期满后的登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通过这些试点举措,旨在促使夫妻双方更加慎重地对待离婚问题,减少冲动离婚的情况,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不过,在试点中也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如何更有效地进行婚姻辅导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二、离婚冷静期过几天作废
在辽宁,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发给,则相关程序视为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为30天,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如果超过这个30天的期限,双方没有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那么此次离婚登记申请就视为撤回,即作废。若后续仍想离婚,需重新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等相关程序。
结婚不存在诉讼及冷静期相关情况。在我国,结婚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等条件,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婚姻关系即确立。
而关于离婚冷静期,是针对设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夫妻双方选择,则不适用离婚冷静期规定。诉讼离婚是一方通过向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进行审理判断,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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