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有哪些?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它不仅能用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还可以明确经济责任,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那么原始凭证具体有哪些呢?
一、原始凭证的种类
原始凭证按照取得来源可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
(一)自制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是指由本单位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填制的、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限额领料单、产品入库单、产品出库单、借款单、工资发放明细表、折旧计算表等。
(二)外来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或者是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和调拨等方式取得的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都是一次凭证,如企业购买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支付款项时取得的收据、职工出差报销的飞机票、火车票和餐饮费发票等。
二、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原始凭证的格式和内容因经济业务和经营管理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也称为原始凭证要素):
(一)凭证的名称
原始凭证的名称要能够说明凭证的用途,如“领料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二)填制凭证的日期
填制凭证的日期是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日期,它为审核原始凭证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是经济业务的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它表明该项经济业务是由哪个单位或哪个人办理的,明确经济责任。
(四)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是经济业务的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它表明该项经济业务是由哪个单位或哪个人办理的,明确经济责任。
(五)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是经济业务发生的对方单位的名称,它为原始凭证的审核提供了重要依据。
(六)经济业务内容
经济业务内容是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商品或劳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它是原始凭证的核心内容。
(七)数量、单价和金额
数量、单价和金额是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商品或劳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它是原始凭证的核心内容。
三、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如下:
(一)记录要真实
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制度的要求。
要完整
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
(三)手续要完备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四)书写要清楚、规范
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
(五)编号要连续
如果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六)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七)填制要及时
原始凭证要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及时填制,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原始凭证的审核
原始凭证的审核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措施,审核原始凭证时,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真实性
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虚报等情况。
(二)合法性
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合理性
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要求,有无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况。
(四)完整性
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齐全,有无遗漏、缺失等情况。
(五)正确性
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的金额、数量、单价等是否正确,有无计算错误、计算方法不当等情况。
(六)及时性
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及时,有无拖延、积压等情况。
审核原始凭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当拒绝受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
(二)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是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文件,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对原始凭证的管理,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六、小编总结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是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文件,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对原始凭证的管理,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是关于原始凭证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