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效力认定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效力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一般也认定为无效。
(一)从合同的从属性角度来看,违约金条款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从合同条款。主合同即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从合同失去存在的依据,所以违约金条款也无效。
(二)从违约金条款的性质出发,违约金条款是基于有效合同而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方式。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缺乏合法的合同基础,因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违约的前提。
但是,如果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虽然合同整体无效,但可按照有效处理的部分来对待工程款支付相关条款,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违约金条款当然有效,仍然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比如该违约金条款是否与工程价款支付的有效处理部分存在必然联系等。
二、工程一般按照多少比例收取
工程合同违约金的收取比例没有一个固定统一的标准。
在实践中,有以下多种确定方式:
1.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违约金比例,只要该比例不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有的合同约定按照工程总造价的5%或10%等比例收取违约金。
2. 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比例或约定不明确,一般会以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确定违约金数额。这需要受损方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如因工程延期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材料价格上涨增加的成本等。
3. 按照行业惯例或者参照类似工程合同的通常违约金比例确定,但这并不是法定的确定方式,只是一种辅助的参考方法。
所以,工程合同违约金比例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实际损失情况等来确定。
三、工程合同违约金比例为合同额的多少倍
工程合同违约金比例并没有一个固定为合同额多少倍的标准规定。
(一)一般来说,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比例,通常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违约金过高时(比如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方可以请求或者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比例,受损害方可以根据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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