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有哪些违约责任
一、保管合同有哪些违约责任
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下:
(一)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 保管不善的责任。如果保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责任。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否则应当向寄存人支付违约金,造成保管物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逾期返还保管物的责任。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返还保管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寄存人的违约责任
1. 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的责任。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寄存特殊保管物未告知的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二、仓储保管标准
仓储保管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统一的法定数值,主要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 合同约定优先。如果双方在仓储保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例如约定按照仓储费用的一定比例(如20%)作为违约金,或者约定每逾期一日按照一额(如100元)支付违约金,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 实际损失衡量。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约定不明确,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仓储货物的损坏、变质导致的货物价值减损,以及间接损失,如因为货物未能按时交付而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等。在判定违约金时会综合考虑这些实际损失情况,使违约金数额与损失相适应。
三、保管合同违约怎么处理
保管合同违约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保管人违约
1. 如果保管人没有妥善保管保管物,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寄存人违约
1.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未告知保管人,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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