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有什么违约责任
一、保管合同有什么违约责任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和寄存人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下:
对于保管人而言:
一是保管不善的责任。若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擅自使用保管物的责任。未经寄存人同意,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否则需向寄存人支付相应报酬,若造成保管物损坏还需赔偿损失。
三是返还保管物责任。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及时返还,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寄存人而言:
一是告知义务的违约责任。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未声明,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二是支付保管费责任。若约定了保管费,寄存人未按约定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保管合同算双务合同吗
保管合同是否为双务合同,需分情况讨论。
在一般的有偿保管合同中,属于双务合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寄存人负有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义务,而保管人则负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双方的义务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例如,甲将贵重物品交给乙保管,并约定支付一定保管费,乙需按约定条件保管物品,双方互负义务。
然而,无偿保管合同不属于双务合同。在无偿保管中,寄存人无需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虽然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但寄存人并不负有与之相对应的给付义务。比如,丙将物品交给好友丁暂时保管,未约定报酬,这种情况下就是无偿保管,不属于双务合同。
综上,有偿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无偿保管合同不是双务合同。
三、保管合同算实践合同吗
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就保管事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还需要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合同才成立。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明确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保管合同实践合同的性质。在实际生活中,只有当寄存人把需要保管的物品实际交给保管人,保管人开始实际控制保管物时,保管合同才真正生效。
例如,甲与乙约定由乙为甲保管一批货物,若甲未将货物交付给乙,那么此时保管合同并未成立。只有当甲把货物送到乙指定的保管地点,乙接收了货物,保管合同才成立并生效,双方开始受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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