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违约金与赔偿损失能否并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不能同时兼得的。
因为如果同时适用这两种法律措施的话,那么所赔偿的金额将会超出实际造成的损失总额,这样一来,原本作为违约救济方式的违约责任就会转变为惩罚性的手段了,违背了“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这个基本原则。
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必须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只能择其一进行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民法典中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同时主张
依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在实践操作当中,违约金与利息是基于合同双方之间约定而共同存在的两种责任形式。
若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设定了逾期利息以及违约金的具体条款,那么其理应有权同时主张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因为这种情况被视作违约责任范围内的事宜。
根据相关之规定,当约定为延迟履行时支付违约金的事项发生时,违约方在承担违约金义务之后仍需继续履行债务方面的责任。
三、民法典中违约金上限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设定违约金的上限金额,然而却明文规定,违约金不可过度高于因违约行为引发的实际损失。
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协议双方均有权共同约定,当某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之时,可基于违约情形,向对应方支付特定额度的违约金;或者也可以选择通过约定的方式,确立因为违约而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详细计算方法。
尽管如此,违约金的设定依旧应当基于违约行为所直接引发的实际损失作为基准,并且其数值不应过度超出该实际损失,亦不得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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