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能否并用
一、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能否并用
赔偿损失是承担的方式之一,所以不存在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并用的问题。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能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只要当事人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对方就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对方是否有过错,也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方法,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有
(一)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三)继续履行: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四)其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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