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担保的规定有哪些
一、关于定金担保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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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给中介公司交定金,就说明购房的意向已经确定,当然,定金对中介公司也是有约束力的,如果中介公司没有履行应尽义务,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司法实践中不管因为什么事情要交定金,交了定金后务必要签订定金合同。
二、定金担保有什么作用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是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的,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违约行为的,是需要返还定金给当事人的。
(一)定金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明。定金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履行而约定的,其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目标总额的2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期限的,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时起生效。
(二)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定金罚则的制裁,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这就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当然,采取定金担保,违约一方仍然要按具体情况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以定金代替。
三、定金担保是什么
定金担保指的是债权人支付一定金钱保证债务履行。定金担保为金钱担保,并且限于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设定人未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的履行,而向定金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给付定金的,不发生定金担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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