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判决,相邻关系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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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关于相邻权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相邻权的规定?
1. 民法典对相邻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 民法典第七编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相邻人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因相邻关系妨碍对方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不得侵入对方的土地或者建筑物;不得排放有害物质、噪声、振动等影响对方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物质或者能量;不得妨碍对方的日常生活、工作或者其他合法活动;不得损害对方的土地、建筑物或者其他财产。
3.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相邻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相邻关系纠纷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违反相邻权规定的法律责任。
1. 民法典对相邻权进行了规定。
2. 民法典第七编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相邻人应当遵守公序良俗,不得因为超过合理需要而侵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为合理需要而妨碍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为自己的行为致使相邻人遭受损失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相邻权是指相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邻里和睦、不扰民、不侵权等。
民法典的规定旨在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相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具体如下:
1、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3、第二百九十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根据《民法典》的第二百九十一条 【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因宅基地使用而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对方使用的土地时,对方应当允许;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对于相邻方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及其他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相邻一方不得独自占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相邻关系纠纷判决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相邻关系纠纷判决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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