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损害防免纠纷,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与恢复纠纷区别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相邻损害防免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相邻损害防免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民法典关于相邻权的规定?
- 什么是相邻权。是什么法律上提的?
民法典关于相邻权的规定?
1. 民法典对相邻权进行了规定。
2. 民法典第七编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相邻人应当遵守公序良俗,不得因为超过合理需要而侵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为合理需要而妨碍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为自己的行为致使相邻人遭受损失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相邻权是指相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邻里和睦、不扰民、不侵权等。
民法典的规定旨在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相邻权是指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典对相邻权做了如下规定:
1. 相邻权的保护原则:民法典第111条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应当尊重相邻权,不得因行使自己的权利侵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
2. 相邻权的具体内容:民法典第112条规定,相邻人享有以下权利:
(1)合理利用自己的不动产;
(2)要求相邻人防止因自己的不动产使用或者管理不当而给其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741至761条规定了相邻权。其中,邻近各方应当互相尊重,不得有损害相邻权益的行为,如损坏、侵犯相邻土地、建筑物等。在相邻权益的保护上,规定了邻墙、排水、采光、通风、使用权的具体要求。
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时,应当优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的第二百九十一条 【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因宅基地使用而产生的相邻权纠纷。
相邻一方因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对方使用的土地时,对方应当允许;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对于相邻方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及其他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相邻一方不得独自占有。
什么是相邻权。是什么法律上提的?
相邻权在《民法通则》就已经有相关条文。《民法通则》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 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新颁布的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对相邻权作了更细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相邻损害防免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相邻损害防免纠纷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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