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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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期间,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推出“五一特辑”,提醒劳动者注重沟通,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依法维权;提醒用人单位,注重劳动者权益保护,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制度健全劳动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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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某挂靠某建筑公司期间,拖欠18名工人某地建筑项目的雇佣工资共计18万余元。在该工程竣工,工程款结清后,赵某某也只将部分款项支付给工人,剩余部分挪作他用。经工人们反映,2023年1月,通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赵某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赵某某收到通知书后,又仅仅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3.5万余元,对剩余14.9万余元仍拖欠拒不支付。鉴于此,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赵某某的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赵某某在案涉项目已付清工程款并被劳动监察部门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故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所欠劳动者的剩余工资十四万余元继续追缴。一审宣判后赵某某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判决生效,依法对赵某某进行了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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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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