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有属地管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属于属地管辖。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劳动者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应当由以下法院行使: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经济补偿、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争议,由劳动者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争议,由劳动者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3.集体合同争议,由集体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地方人民法院都不属于同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劳动者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地方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属地管辖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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