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收入企业所得税怎么申报?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收入,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该如何申报呢?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个问题。
问题解答: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4、凡未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应在取得该项资金的次年 6 月 30 日前,将该项资金使用情况及不征税收入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 6 月 30 日前未报送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小编总结: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是否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则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申报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收入后,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企业还应注意留存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果对政府补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税务机关,以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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