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专项补贴企业所得税怎么填报?
企业收到政府专项补贴后,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具体填报方式如下:
1、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填报第 30 行“(七)其他”“账载金额”。
2、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中,填报第 14 行“(五)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
3、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填报第 19 行“(十七)其他”“纳税调整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税务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企业在填报时应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
建议参考:
1、企业在收到政府专项补贴时,应及时确认其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将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在填报政府专项补贴时,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或不报,否则,企业可能会面临税务处罚。
3、企业在填报政府专项补贴时,应注意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如果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享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小编总结:
政府专项补贴是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企业在进行申报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填报,在填报过程中,企业应注意相关政策的变化和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避免出现税务风险,企业还应注意与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确保能够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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