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利得企业所得税怎么申报?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困扰着很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除上述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外,企业取得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利得,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议参考:
1、企业应及时了解政府补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申报的准确性。
2、对于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管理。
3、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注意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征税收入,避免少缴或多缴税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小编总结: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利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管理,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注意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征税收入,避免少缴或多缴税款,企业应及时了解政府补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申报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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