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会收到政府给予的补助,对于这些补助,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是否属于应税收入:企业取得的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应税收入。
3、递延纳税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果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可以选择在取得时不确认收入,而在以后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小编总结:
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应税收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如果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可以选择在取得时不确认收入,而在以后期间分期确认收入,企业还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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