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委托书是由谁开具的?
伤残鉴定委托书通常是由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个人或其代理人向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后,由该鉴定机构开具的,在实际操作中,这可能涉及到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多种情况,在工伤事故中,伤残鉴定委托书可以由劳动者或其委托的工会组织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开具,如果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伤残鉴定委托书则可能由受害方或其代理人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处理部门开具。
建议参考: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建议当事人首先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确保按照规定进行,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以获取更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小编总结:
伤残鉴定委托书是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后开具的法律文书,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当事人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并可能需要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可以参考该条款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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