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政府补助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几种情况下取得的政府补助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财政性补助: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如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建议参考:
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当仔细阅读相关的政策文件和法规,了解政府补助的性质和用途,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如果对政府补助的纳税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企业的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小编总结:
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财政性补助、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等情况下取得的政府补助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当仔细阅读相关政策文件和法规,了解政府补助的性质和用途,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如果对政府补助的纳税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企业的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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