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违约后赔的违约金,可以要求开发票吗?
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纠纷案件中,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会约定一方违约的应该赔偿对方违约金,获赔方往往以为违约金不属于应缴纳税款的范围,或者认为对方都违约了,就算要缴税也应该是对方的责任,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几乎不会写明违约金是税前还是税后,或者明确开具发票的税费由谁承担。那么违约金到底应不应该开具发票,税费应该由谁承担?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25日,原告董某与被告贵州富某公司签订《某小区房屋委托经营合同》,约定董某将所购商铺委托贵州富某公司负责招商及经营管理,贵州富某公司对外出租后无论收取多少租金,在委托期间均按照固定每月3000余元标准支付董某租金;同时明确乙方未逾期支付委托经营收益款超15日的,需按该季度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二计付违约金。
后因贵州富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董某等业主2020年将其诉至花溪法院要求支付租金,判决支付后。贵州富某公司在2022年又起诉业主要求对支付租金开具增值税发票,法院判决需要开具发票且税费由业主承担。2023年,双方又因租金支付和发票问题诉至法院,但贵州富某公司提出新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应当开具发票。
争议焦点
原告董某提出,违约金是因为贵州富某公司的违约行为产生的相应处罚,因此违约导致的责任应当由其承担,董某不应当就此开具发票,更不应当承担税费。被告贵州富某公司提出,合同中虽未就发票如何开具作出明确约定,董某在收到包括违约金在内的款项后开具相应的发票属于合同当事人应有的附随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之规定, 董某在收到贵州富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后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某小区房屋委托经营合同》中约定“税费各自承担”,故相应对的税费应该由法定的纳税主体承担,董某作为出租人,接受租金和违约金,是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的一方,应该承担因履行该义务而承担的费用。
花溪法院判决贵州富某公司支付董某欠付租金及违约金,董某为贵州富某公司开具租金和违约金的增值税发票。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在判决生效后。后续18件类案当事人均在法院组织下达成了调解。

法官说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对方因此获得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收取违约金的一方有开具发票的义务,如双方对于税费的承担无约定的,由收取违约金的一方承担税费。同时,未开具发票并非合同当事人拒不支付价款的抗辩理由,但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先开具发票后付款的,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收款人未开具发票的,付款人可以据此抗辩未开具发票前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在达成合同约定时应当谨慎约定包括违约金在内的价外费用和对应价款开具发票税费的承担方和承担方式,以及开具发票和付款的先后顺序,避免出现违约金因承担税费而“打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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