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诈骗罪的认定条件不包括什么
支票诈骗罪的认定条件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支票而使用等。
那么,以下这些不属于认定条件:
其一,非故意的行为。若行为人不知支票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因疏忽大意而使用,不构成此罪,此罪需故意为之。
其二,无非法占有目的。若使用支票是为了临时周转,且有归还意愿和能力,并非想非法占有财物,则不符合该罪认定。
其三,未达到数额标准。虽然法律未明确统一数额较大标准,但如果诈骗财物价值明显较低,未达当地司法机关规定标准,不构成此罪。
其四,行为未利用支票实施诈骗。若未通过支票进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自然不构成支票诈骗罪。
二、支票诈骗罪主客观要件有哪些内容
支票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内容如下:
客观要件
表现为利用支票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情形有: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支票而使用。即行为人故意使用这类虚假支票骗取财物。
2.明知是作废的支票而使用。作废支票包括过期、已注销等已失去效力的支票。
3.冒用他人的支票。指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他人支票骗取财物。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空头支票是指支票金额超出存款余额或透支限额而不能兑现的支票。
主观要件
本罪为故意犯罪,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若行为人因疏忽大意错填支票信息等情况,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不构成此罪。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故意通过上述支票诈骗行为来获取他人财物时,才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
三、支票诈骗罪的认定依据有哪些规定
支票诈骗罪的认定依据主要规定于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从犯罪主体看,此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能认定为此罪。
客观方面,有以下几种情形属于支票诈骗行为:一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支票而使用;二是明知是作废的支票而使用;三是冒用他人的支票;四是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关于犯罪客体,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支票诈骗罪,需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不同情形的支票诈骗行为,司法机关会依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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