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送达,拒不到庭,将承担怎样的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的后果,心存侥幸,跟送达人员耍“小聪明”,采取拒接电话、搬离原住所等方式拖延诉讼、躲避规避送达,认为拒不应诉、逃避送达,法院就无法处理,案件就难以审理、执行。那么,“任性被告”真能躲得了吗?

基本案情
近日,金川区人民法院社区法庭受理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诉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承办法官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接受法律文书。开庭当日,赵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认为被告赵某拖欠原告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事实清楚,遂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送达判决时,被告拒接法院电话,法官根据送达地址确认书向被告赵某邮寄送达民事判决书,却被赵某拒收退回。因赵某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快递退回之日起即视为送达之日。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对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作出了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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