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犯是什么意思?难道犯一次不够,还得一犯再犯?
“这名嫌疑人是惯犯,曾多次因盗窃被处理。”听到“惯犯”这个词,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是不是只要犯过一次罪,再犯就是惯犯?还是说,必须犯三次、五次才算?今天咱们就来掰扯清楚——惯犯到底是什么意思,它在法律上有没有明确定义,又会对量刑产生什么影响。
先说结论:“惯犯”并不是我国《刑法》中的正式法律术语,但它在司法实践和公众语境中被广泛使用,通常指的是多次实施同类犯罪行为、具有较强反社会倾向和犯罪习性的人,换句话说,惯犯不是一次犯罪就定性的,而是通过“屡教不改”“反复作案”来体现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那为什么法律条文里不直接写“惯犯”呢?因为我国刑法更注重具体行为的定罪与量刑,而不是给人贴标签,虽然没有“惯犯”这个罪名,但法律中有很多制度和条款,实际上就是用来对付“惯犯式行为”的。
我们常说的“累犯”制度,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注意,这里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时间限制(五年内),二是前后罪都得是“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一旦构成累犯,法官在量刑时就必须“从重”,不能轻判。
再比如“多次犯罪”情节,像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这类犯罪,即使每次金额不大,但多次实施,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直接提升量刑档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多次盗窃的,哪怕没偷到多少钱,也可能构成盗窃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问:那“惯犯”和“累犯”到底有啥区别?
简单说:累犯是法律上的硬性规定,有明确构成条件;而惯犯更多是司法实践中对犯罪模式的一种描述性判断,比如一个人十年内偷了二十次,每次都因金额小被治安处罚,没进监狱,那他不算“累犯”,但办案人员会说他是“盗窃惯犯”,在后续处理中也会格外关注其主观恶性。
更进一步,惯犯往往伴随着“犯罪习惯化”和“心理依赖”,他们不是一时冲动,而是把犯罪当成谋生手段,甚至享受那种“逃脱法网”的刺激感,这种人再犯风险高,社会危险性大,因此在量刑、减刑、假释等方面,都会受到更严格的审查。
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是“职业犯”或“常业犯”,比如有些人以赌博为业,长期组织赌局,这就可能构成“赌博罪”中的“以赌博为业”情形,这类人虽然不一定每次都被抓,但其行为模式已经形成“常态化”,法律上会予以严厉打击。
所以回到开头的问题:惯犯是什么意思?它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种对反复实施同类犯罪、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个体的概括性描述,它提醒我们:法律不仅要惩罚已发生的犯罪,更要防范潜在的威胁。
📌 建议参考:
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多次违法行为,千万不要抱有“上次没事,这次也没事”的侥幸心理,即使前几次只是被治安处罚,一旦形成“惯犯”印象,在后续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都会更加重视其社会危害性,从重处理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最好的方式是及时止损,主动配合调查,争取宽大处理,必要时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 相关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小编总结:
“惯犯是什么意思”?它不是法律条文里的术语,却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忽视的“危险信号”,它代表的不只是次数,更是态度——一种对法律的漠视、对社会规则的挑战,法律不会因为“你以前犯过”就放过你,反而会因为“你一再犯”而加倍严惩。真正的自由,不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侥幸,而是对规则的敬畏与遵守,别让一次错误,演变成一生的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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