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服务直通车|“人身安全保护令” 向家暴说“不”
家庭暴力不仅侵害受害者人格权,破坏家庭和睦,更影响社会安定祥和,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在面临或遭受家庭暴力危险时,受害者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勇敢对家庭暴力说“不”。

近日,金川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接待了一名当事人。经询问得知,当事人小王(化名)曾多次被丈夫家暴,虽已提起离婚诉讼,但仍心感恐慌,遂前来寻求帮助。工作人员得知此事后,立即联系了此案件的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建议小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于是小王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经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小王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向小王丈夫李某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小王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小王。
家庭暴力无法从本质上解决矛盾,只会不断伤害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应当理智、妥善地处理家庭矛盾。
金川区法院聚焦人民群众的多元诉讼服务需求,将不断完善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能,倾力保护妇女儿童各项权益。

普法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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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的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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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向哪个法院申请?
申请人可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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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家庭关系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等材料复印件)
(三)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相关材料:
1.当事人的陈述;
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4.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8.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10.伤情鉴定意见;
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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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怎么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5.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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