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社保的劳务合同,真的能让你省心吗?
老张去年通过朋友介绍,和一家小公司签了一份“劳务合同”,老板拍着胸脯说:“咱这活儿自由,不用交社保,每月到手多拿千把块,双赢!”老张一听心动了,没多想就签了字,结果今年年初,他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公司却一口咬定:“咱们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社保不归我们管。”老张傻眼了——原来省下的那点钱,在风险面前根本不值一提。
很多人像老张一样,误以为“不交社保”是劳务合同的“潜规则”或“福利”,甚至主动选择这样的合作方式,但实际上,这种看似“灵活”的安排,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情感代价。劳务合同不交社保,本质上是一种模糊法律边界的行为,它往往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成本、降低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手段,而从劳动者角度,短期多拿的几百几千块,很可能在养老、医疗、工伤等长远保障上埋下深坑。
以案说法:一场工伤揭开“伪劳务”的面纱
2022年,上海某法院审理过一起典型案件,李先生与某文化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约定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半年后,李先生在外出拍摄时发生车祸,导致腿部骨折,公司以“双方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申请工伤认定,李先生无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最终认定:虽然合同名称是“劳务合同”,但李先生接受公司日常管理、按月领取固定报酬、工作内容具有持续性和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法院判决公司补缴社保,并承担李先生的工伤待遇。
这个案子说明了一个关键点:合同名称≠法律关系性质,法院不会仅凭一纸“劳务合同”就认定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会穿透形式看实质——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隶属性,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即使用“劳务合同”伪装,用人单位仍须承担社保缴纳义务。
法条链接:法律如何界定社保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核心提示:只要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无论合同名称如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保,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并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
别用短期利益交换长远保障
作为一名律师,我常常对客户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更不保护主动放弃权利的人。”不交社保的劳务合同,表面上看起来是“双向选择”,实则是用人单位转嫁风险、劳动者自弃保障的失衡游戏。社保不是成本,而是风险共担机制——它关乎你生病时的医保报销、工伤时的待遇支持、失业时的基本保障,更关乎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如果你正在面对这样的“合同”,请你问自己三个问题:
- 多拿的几百块钱,是否足以覆盖一次意外或一场大病的开销?
- 你是否愿意用未来的确定性,换取眼前的不确定性?
- 如果真的发生纠纷,你是否有时间和精力去仲裁、诉讼?
真正的“灵活用工”,应当建立在合法、公平、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建议劳动者签署合同前务必明确法律关系性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用人单位也应摒弃侥幸心理,依法用工才是长久经营之道。
文章声明: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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