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真的就能免责吗?
在职场上,有些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可能会让员工签署一份所谓的《社保个人不交承诺书》,内容大致是:“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听起来好像是你情我愿、白纸黑字的事,但这类承诺书在法律上根本是无效的,它既不能免除企业的法定责任,也不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为什么这么说?其实道理很简单:社会保险的缴纳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可自愿放弃”的范畴,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不是一个可以凭“一纸协议”就随便绕开的法律义务。

有些公司可能会对员工说:“你看,钱直接发给你,你到手工资多了,公司也省事了,双赢!”但这其实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一旦发生工伤、医疗、生育或退休养老等情形,员工可能会因为没缴社保而无法享受相应待遇,发生工伤时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和津贴,由于没参保,就可能全部变成用人单位的责任——而到那时公司会不会认账?恐怕就要对簿公堂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员工签了字,也不代表企业就能高枕无忧。在法律实践中,这样的“承诺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会被认定为无效,员工依然有权要求企业补缴社保,甚至索赔相应损失,换句话说,企业想靠一纸协议规避法律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
而从情感层面来讲,社保的本质是一种保障,是劳动者应得的“安全网”,放弃社保,表面上看是“多拿了一点钱”,但实际上却是把自己暴露在风险中。真正负责任的企业,绝不会用这种方式来降低用人成本。
建议参考:
如果你正在面临公司要求签署此类协议的情况,请注意以下几点:
- 明确拒绝签署,并告知公司该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 如果公司强行要求签署,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沟通记录、协议复印件等;
- 一旦发生纠纷,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长远来看,选择一家规范缴纳社保的公司,才是对自身权益的根本保障。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不是“可选项”,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所谓“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不过是一张试图规避责任的废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作为劳动者,我们要清楚自己的权益;作为企业,更应依法经营,真正承担起社会责任。别为了一点短期利益,赌上了未来的保障——毕竟,法律保护的是每个人的根本权益,而不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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