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公司不给我交社保,这操作合法吗?
作为一名处理过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我常常遇到劳动者焦急的询问:"律师,我的合同是和人事代理公司签的,但现在他们不给我交社保,这合法吗?我该找谁?" 这背后,涉及的是用工关系本质的认定和社保责任的法定归属问题。
我们必须认清"人事代理"的法律本质。人事代理并非一种独立的用工形式,而是一种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
- 真实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技能、指挥其工作、发放其劳动报酬。
- 人事代理机构:受用工单位委托,处理招聘、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保公积金申报缴纳等具体事务,它扮演的是"服务者"和"经办者"的角色。
核心法律逻辑在于:谁是用人单位,谁就承担法定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针对劳务派遣,其原理同样适用于厘清责任)也强调了实际用工单位的义务。
这意味着,社保缴纳的法定责任主体,是实际管理和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即用工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只是接受委托,代为办理社保缴纳的具体手续。如果社保未缴纳或少缴,其根本责任在于作为雇主的实际用工单位未依法履行缴费义务,或者未足额向代理机构支付相关费用。人事代理机构若在操作中有过错(如收到款项却未缴纳),则需承担相应责任,但这绝不改变或免除实际用人单位的首要责任。
现实中,某些"假代理、真规避"的操作尤其值得警惕:
- 有些企业试图打着"人事代理"的幌子,将本应建立直接劳动关系的员工,包装成由代理机构"派遣"或"代理",其核心目的就是逃避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包括社保缴纳),这种做法一旦被查实,法律绝不认可。
- 关键识别点在于:劳动者为谁工作?谁管理和指挥劳动者?谁实际承担劳动报酬成本?如果答案指向实际用工的企业,那么它就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社保责任。人事代理模式不改变用人单位承担社保的法定义务。
法律后果很严重:
- 对于劳动者:社保断缴直接影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基本保障权益,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养老金累计年限中断、生育津贴无法领取等。
- 对于用工单位:将面临社保行政部门的追缴(欠缴的社保费本金)、高额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甚至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劳动者有权随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我曾代理的一个案件,某知名物流公司长期通过代理公司逃避为分拣员缴纳社保,最终被集体诉讼,除补缴巨额社保费和滞纳金外,还额外支付了数十万的经济补偿金,企业声誉严重受损。
- 对于有过错的人事代理机构:除需承担操作失误造成的赔偿责任外,还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影响其业务资质。
律师建议:
给劳动者(你):
- 查清"东家":签订合同前务必明确实际工作的单位(用工单位)是哪家?合同是和谁签的(是代理机构还是实际用工单位)?你的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指令来自谁?
- 定期查社保:养成定期(如每月)通过当地社保官网、app或政务服务小程序查询个人社保缴费记录的习惯,发现异常(未缴、少缴、断缴),第一时间行动。
- 留好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注意发放主体)、工作证、考勤记录、与用工单位主管或HR沟通关于工作的记录等,都要妥善保存,这些都是证明真实劳动关系的关键。
- 精准维权:一旦发现社保问题:
- 同时向实际用工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和要求补缴(留存书面证据,如邮件、挂号信等)。
- 若未解决,及时向用工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 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将实际用工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因社保问题被迫离职)等。实际用工单位是首要责任人。
给用工单位(企业):
- 摆正位置:采用人事代理服务是为了效率,而非规避法定责任。你始终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社保缴纳的最终责任在你。
- 审慎选择代理机构: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操作规范的代理机构。在委托协议中必须清晰划分双方权责,特别是社保费用的支付、缴纳流程及时限。
- 严格监督履约:定期核查代理机构提供的社保缴纳凭证(如社保缴费明细单),确保其按时足额完成代缴义务。绝不能做"甩手掌柜"。
- 警惕"假外包/假代理"风险:切勿企图通过人事代理形式掩盖真实劳动关系以逃避社保,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所有法律后果(补缴、滞纳金、罚款、经济补偿金)一样不少,且面临诚信质疑。
给人事代理机构:
- 合规操作是生命线:明确自身服务提供者的定位,严格按委托协议约定和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处理社保代缴事务。
- 清晰界定服务边界:在服务协议中务必明确告知客户(用工单位),社保缴纳的法定主体责任在于用工单位,代理机构仅负责受托操作。
- 及时沟通与风险提示:收到用工单位款项后应及时缴纳并向其反馈凭证,若发现用工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社保费用,必须立即书面提示风险并留存证据。
相关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成立社保登记义务。
-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
-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责任原理参考):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当载明...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强调"用人单位"角色的责任)。
写在最后:
人事代理,本应是企业优化人力资源管理的工具,绝非用人单位逃避法定社保责任的"防火墙"或"挡箭牌",法律的逻辑清晰而坚定:谁实际用工,谁就是承担社保缴纳义务的法定责任人。无论中间经过多少层"代理",这个核心责任无法转嫁或消失,对于劳动者而言,务必擦亮眼睛,认清真正的"东家",定期核查社保缴纳情况是守护自身权益的必修课,对于企业,切勿心存侥幸,依法合规用工,足额缴纳社保,不仅是法律责任,更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和声誉保障,社保,关乎劳动者安身立命的基本保障,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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