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放弃社保?别天真,这是埋在你和公司脚下的雷!
** 员工自愿签协议“不交社保,多拿现金”,真能高枕无忧?血泪教训告诉你:违法!后果很严重!
在职场中,偶尔会听到这样的“操作”:“老板,社保那部分钱直接发现金给我吧,扣掉太心疼了!”或者公司图省事、图降低成本,诱导甚至要求员工签下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缴纳声明书》,表面看,似乎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员工短期现金多了,公司支出少了。但这看似“双赢”的甜蜜陷阱,实则是双方共同踩踏的法律红线,埋藏着足以引爆职业生涯和公司经营的巨大风险!
法律铁律: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容“协商”放弃!社会保险(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是国家强制建立的保障制度,其缴纳具有法定性、强制性。这不是公司给员工的“额外福利”,也不是可以像菜市场讨价还价一样的“可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
- 公司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这是公司无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 员工依法享受社保待遇是法定权利。这项权利不能因为一纸“自愿放弃”协议就被剥夺。
“自愿放弃”协议?法律说:无效!无论这份协议是员工“真心实意”提出,还是公司在招聘、用工过程中施加压力或诱导的结果,在法律面前,它都是废纸一张!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这份所谓的“放弃协议”自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对员工而言,放弃社保等于自断后路:
- 失去核心保障:生病住院无法刷医保报销,全得自掏腰包;退休后没有养老金来源;发生工伤事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赔付;失业、生育时也得不到相应支持。一次大病、一次意外,就足以让多年积蓄化为乌有!
- 维权成本高昂:当你想补缴社保时,公司很可能翻脸不认账,你需要耗费巨大精力、时间成本去劳动监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甚至打官司。即使最终胜诉,补缴的只是本金,期间产生的滞纳金(通常很高)和可能错过的医保报销、生育津贴等损失,往往需要自己承担或难以完全追偿。
- 影响职业发展:社保断缴直接影响购房、购车摇号、子女入学等大城市资格,以及未来养老金水平。眼前多拿几百块现金,牺牲的是长远的、无法估量的保障和机会成本。
对公司而言,逃避社保是饮鸩止渴:
- 面临巨额补缴与罚款:一旦被员工投诉或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公司不仅要补缴所有欠缴的社保费本金,还要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高额滞纳金,以及可能面临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行政罚款。这足以让中小微企业伤筋动骨甚至关门大吉。
- 工伤赔偿风险无限放大:若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而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巨额赔偿(如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工亡待遇等)将全部由公司自行承担。这是企业无法承受之重!
- 人才流失与声誉崩塌:不依法缴纳社保,暴露公司法律意识淡薄、漠视员工权益,必然导致核心人才流失,招聘困难,企业形象和信誉严重受损。
- 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高:在严重欠缴社保费且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临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血淋淋的案例警示:某小型加工厂员工小王,入职时被老板劝说签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每月多拿500元,一年后,小王工作中被机器切伤手指致残,因工厂未缴工伤保险,小王无法获得工伤保险赔付,他向工厂索赔数十万元伤残赔偿金及医疗费,工厂老板起初以“有协议”为由拒绝,小王申请劳动仲裁并胜诉,工厂不仅全额支付了本应由工伤保险承担的巨额赔偿,还被社保部门责令补缴所有欠缴社保费及高额滞纳金,并处以罚款,工厂因此陷入经营困境。
专业建议:
- 给员工:切勿签署任何形式的“自愿放弃社保”文件!这是对你自身核心权益的严重损害。社保是你抵御人生风险的“铠甲”,如遇公司不缴或少缴社保,应:
- 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 先与公司沟通,要求依法缴纳。
- 沟通无效,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
- 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
- 给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经营底线,不可逾越!任何试图通过“协议”规避社保责任的行为都是徒劳且风险巨大的,务必:
- 在员工入职30日内及时办理社保登记和增员手续。
- 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保费用。
- 建立完善的社保缴纳复核机制,确保无遗漏。
- 将社保成本纳入企业正常经营预算,诚信守法才是企业长久发展之道。
相关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社保不是可选项,而是劳资双方必须共同守护的法定责任与权利。员工幻想“多拿现金”而放弃社保,无异于主动拆掉自己脚下的安全网;企业试图用“协议”逃避缴费,更是以身试法,终将付出沉重代价。那份所谓的“自愿放弃书”,在法律眼中,不过是一张记录着违法事实的无效废纸。无论对个人还是企业,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是唯一合法、明智且可持续的选择。它构建的不仅是一份当下的保障,更是对未来风险的一份坚实承诺,别让眼前的蝇头小利,蒙蔽了长远发展的双眼,守法合规,方得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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