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营改非后不交社保?律师,这是违法卸责,员工有权重拳出击!
** 机构“营改非”华丽转身,就能理直气壮不给我交社保了?
“营改非”浪潮席卷教培行业,本意是回归教育初心,一些机构借此“金蝉脱壳”,摇身变为非营利性主体后,竟对员工的社保缴纳义务“选择性遗忘”,一句轻飘飘的“我们现在是非营利机构了,情况特殊”,就想把法定的社保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绝非政策本意,更是对法律的公然漠视!
“改非”非免责金牌,社保铁律不可违
无论机构姓“营”还是姓“非”,只要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缴纳社保就是板上钉钉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白纸黑字: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性质的变更,绝非斩断社保缴纳义务的利刃。员工为你工作,你支付报酬、管理考核,这就是如假包换的劳动关系,所谓“非营利”的特殊性,在法律的天平上,丝毫不能撼动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刚性责任。
“改非”操作藏玄机,员工权益莫被“转空”
实践中,部分机构操作令人瞠目:
- “新瓶装旧酒”:原营机构停运,全新非营利机构“横空出世”,员工被要求重新签约,工龄、社保竟被“一键清零”。
- “金蝉脱壳”:原机构人去楼空或“主动破产”,新非营利机构声称“与我无关”,员工追讨无门。
- “模糊地带”:宣称员工已“华丽转身”为“志愿者”或“合作讲师”,试图撇清劳动关系。
这些操作本质是逃避法责的“障眼法”!只要员工的工作内容、管理方式、报酬发放实质未变,劳动关系就依然成立,原单位的责任,依法应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新主体无缝承接。“换马甲”逃避社保?法律绝不答应!
维权有道:证据为王,重拳出击
遭遇社保“断供”?请立刻行动:
- 固化证据链:劳动合同(新旧)、工资流水、工作证、排课表、沟通记录(尤其是涉及“改非”及社保停缴的)等,务必妥善保存。
- 据理力争:明确向机构指出其社保缴纳义务的法定性及连续性,要求其限期补缴。
- 强力投诉:若协商未果,果断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其查处职权)。
- 申请仲裁: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补缴社保、可能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 检漏追责:若机构恶意注销、破产逃债,可尝试穿透追究实际控制人或出资人责任(公司法等有相关原则)。
律师建议
- 对机构:“营改非”是转型,绝非甩锅良机。依法合规经营,切实保障员工社保权益,是底线更是长久生存之道。任何规避社保的“小聪明”,终将付出更高昂的法律代价和声誉损失。
- 对员工:提高权利敏感度!机构性质变更时,务必关注自身社保缴纳状态的延续性,遭遇侵权,果断、及时依法维权,沉默只会助长违法行为,保留好一切证据是关键。
核心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营改非”是教育行业重塑的阵痛,但绝非机构“甩掉”社保责任的挡箭牌。社保是劳动者的安全网,更是法律划下的高压线。无论机构如何“变身”,只要存在用工事实,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就如影随形,员工们,请擦亮双眼,紧握法律武器;机构们,莫存侥幸,合规才是避风港,任何试图在“改非”浪潮中偷逃社保的行为,终将被法律精准“锚定”,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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