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没交社保,补偿款能要回来吗?听听律师怎么说
老张一家去年赶上了城市更新项目,欢天喜地签了拆迁协议,拿到了一笔可观的补偿款,可最近村里干部找上门,说老张过去几年都没按规定交社保,现在要从他家的拆迁补偿款里“扣钱”补缴,老张懵了:“这补偿款是政府赔我房子和地的钱,跟我以前交没交社保有啥关系?这钱能扣吗?” 类似老张的困惑,在拆迁户中并不少见。
这里存在一个根本性的认识误区:将拆迁补偿款与社保缴费义务强行捆绑,甚至试图用补偿款“抵偿”未缴社保费,在法律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
性质截然不同,岂能混为一谈?
- 拆迁补偿款:这是对拆迁户合法财产(房屋、土地及其附属权益)因征收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法定经济补偿,它的核心是财产权的等价交换,依据的是《民法典》物权编及《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这笔钱,是你的合法财产。
- 社保缴费义务:这是公民(或用人单位)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的一种法定义务,其目的是建立个人社会保障账户,为未来养老、医疗等提供保障,这是你应尽的义务。
简单说,补偿款是“赔你东西被拆的钱”,社保是“你该交给国家的保障费”,两者风马牛不相及。政府或村集体以未缴社保为由克扣、截留、冲抵拆迁补偿款,实质上是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错误地混淆了。
法律不溯及既往,补偿款不是“万能抵扣券”社保缴费义务发生在过去特定的时间段内,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及款项支付,发生在当下。不能用现在的补偿款去“偿还”过去未履行的行政法上的缴费义务,社保费的追缴,应由社保征收机构依法定程序进行,比如发出催缴通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而非简单粗暴地从补偿款中扣除。
警惕“土政策”陷阱实践中,有些地方可能依据自行制定的“土政策”或“村规民约”,规定拆迁户必须结清历史社保欠费才能领取全额补偿款。这类规定若与《社会保险法》、《土地管理法》等上位法相冲突,应属无效。《立法法》明确规定,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
律师给你的关键行动建议:
- 握紧证据是关键:务必妥善保管好你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款计算明细单、银行收款凭证等所有原始文件。若遭遇克扣,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扣款依据和明细说明(证明扣了多少、以何名目扣的),这是日后维权的基石。
- 沟通协商是首选(但需策略):尝试与负责拆迁的部门(街道办、拆迁指挥部、村委会等)沟通,清晰阐明上述法律观点。明确指出以社保欠费为由克扣补偿款缺乏法律依据,要求其依法全额支付补偿款。沟通过程可录音(合法范围内)。
- 专业律师是你坚实的后盾:若沟通无效或遭遇明显不公对待,切勿拖延,务必尽快咨询并委托专业处理征地拆迁纠纷的律师,律师会:
- 全面审查协议和扣款依据的合法性;
- 精准发送律师函进行法律威慑;
- 代理你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民告官),要求撤销违法扣款决定并返还被扣款项;
- 若涉及村集体行为,可代理提起民事诉讼。
- 补缴社保是另一码事(要分渠道解决):对于确实存在的社保欠费问题,应主动联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税务局),依法咨询补缴政策、流程和金额,另行解决。这是你的义务,但绝不应与拆迁补偿款混为一谈。
支撑你主张的坚实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明确规定了征收机构的法定追缴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九十二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小编总结:拆迁补偿款是你合法财产权的“等价物”,社保缴费是你应尽的法定义务,两者分属不同法律领域,泾渭分明。任何以“未缴社保”为由克扣、截留、冲抵你应得拆迁补偿款的行为,都缺乏法律根基,你有理有据说“不”!遭遇这种情况,握紧协议证据,理直气壮沟通,果断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该拿的补偿一分不能少,该缴的社保依法去补缴,这才是法律框架下的正解。别让糊涂账,寒了拆迁户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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