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需要公证吗?听听律师怎么说
不少夫妻在离婚后因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问题需要修改原离婚协议,此时往往会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但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需要公证吗?这个问题让许多人感到困惑,有人认为公证能“保险”,也有人觉得多此一举,今天就从法律角度为大家详细解答。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民事合同,合法且双方签字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公证并非强制要求,但现实中,若补充协议涉及房产过户、大额财产分割或债务承担等重大事项,公证能显著降低后续纠纷风险,若一方反悔拒绝履行协议,经过公证的补充协议可直接作为法院执行依据,无需再经过诉讼程序,省时省力。
二、什么情况下必须公证?律师建议两种场景
1、涉及财产登记变更时:比如补充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房产证尚未更名,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若未公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能要求双方到场确认,而公证后的协议可单方办理过户。
2、一方存在失信风险时:若对方曾有违约记录,或涉及跨国、跨地区财产分割,公证能增强协议权威性,避免证据效力争议。
律师建议:如果补充协议内容复杂、标的额高,或双方信任度较低,花几百元公证费换取法律保障,是性价比极高的选择。
相关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76条: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2、《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是否需要公证,本质上取决于双方的实际情况,如果协议简单、双方关系缓和,可自行签订并保留证据(如见证人签字、全程录音录像),但涉及重大利益或潜在纠纷时,公证能“一锤定音”,避免未来扯皮,最后提醒:无论是否公证,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切忌使用模糊表述,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起草,才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
一句话牢记:公证并非法律强制要求,但能大幅提升协议的权威性;涉及房产、股权等需要登记的财产分割时,公证几乎是“必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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