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十级伤残标准
伤残等级标准是根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有严格规定的。一级伤残是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级伤残是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三级伤残是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四级伤残是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五级伤残是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六级伤残是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七级伤残是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社会交往降低。八级伤残是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断续工作;社会交往受约束。九级伤残是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是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伤残等级的评定对于涉及到、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进行评定时,通常会依据相关的医学标准和专业鉴定机构的意见来确定具体的伤残等级。这一过程需要严谨和客观,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4.1.1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5.7.1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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