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全责却只有交强险?别慌!律师教你这样追回损失!
路口绿灯直行时,一辆车突然右转抢道,两车狠狠撞在一起,交警明确判定对方全责,王先生刚松口气,对方车主却面露难色:“兄弟,真对不住…我车就买了交强险,你看…”
“交强险?那点赔偿够修车吗?”王先生心里咯噔一下,这绝非个例,当事故对方全责却仅有交强险时,赔偿困局往往让无责方陷入被动,别急,作为专业律师,我来告诉你如何破局!
核心困境:交强险的“有限守护”必须明确,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种,核心目标是保障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赔偿,对财产损失赔偿极其有限(2024年最新标准):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
-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
-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2000元
这意味着,如果事故仅造成你的车辆损坏(如维修费2万元),对方交强险最多赔付你2000元财产损失,剩下的1.8万元缺口,对方若无力承担,就成了你的“潜在坏账”。
破局之道:主动出击,锁定赔偿来源面对此困局,被动等待无济于事,主动采取法律行动是保障权益的关键:
紧握“铁证”,责任认定是根基:
- 事故认定书是维权基石!务必第一时间拿到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记载“对方全责”字样,这是后续一切追偿的法律依据。
- 同步收集现场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影像、对方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联系方式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评估损失,心中有数定目标:
- 及时将受损车辆送至正规修理厂定损,获取详细的维修报价单或损失评估报告,清晰了解自身损失总额是索赔基础。
突破交强险限制,直指责任方:
- 财产损失超2000元部分,依法应由全责方个人承担,依据《民法典》第120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对方作为侵权责任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义务。
- 切勿被“哭穷”迷惑!对方口头说没钱不等于真没钱。立即向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依法查封、冻结对方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防止其转移资产,确保判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善用“代位追偿”,巧借己方保险(如有车损险):
- 若你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了商业车损险,这是化解困境的“捷径”,依据《保险法》第60条,你可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你的车辆损失(需扣除交强险应赔的2000元)。
- 你的保险公司赔付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由其专业团队向全责方追偿剩余款项,这极大减轻了你的追偿成本和风险,务必及时联系你的保险公司启动此程序。
协商与诉讼并行,灵活务实:
- 在掌握证据和评估损失后,尝试与全责方进行理性、有据的协商,可提出分期付款方案,要求其出具书面还款承诺。
- 若协商无果或对方明显无诚意,果断起诉!凭事故认定书、损失证明等材料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重要建议:
- 事故现场:冷静处理,报警、取证(拍照录像)是首要任务。
- 拿到认定书:务必!务必!拿到明确责任划分的事故认定书原件,这是维权的“尚方宝剑”。
- 咨询专业人士:情况复杂或损失巨大时,尽早咨询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制定最优索赔策略,避免走弯路。
- 自身保险配置:务必购买足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这是对自己和他人最坚实的保障,别因他人保障不足,让自己陷入困境。
相关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1208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小编总结:遭遇“对方全责却只有交强险”的窘境,核心在于突破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极低的束缚,破局关键有三步:
- 紧握铁证(尤其事故认定书);
- 评估损失,明确缺口;
- 果断采取法律行动(财产保全、代位追偿、起诉)。法律是维护你权益的最后防线,及时、专业的行动能将“赔偿无门”的风险降到最低。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保障要全面,遇事才不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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