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校园欺凌侵犯了未成年的哪些权利和义务
对于校园欺凌事件侵犯了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当未成年人受到欺凌时学校老师应该积极的解决,对于频繁出现的情况需要家长介入或是通过公安机关解决。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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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侵犯了未成年的哪些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首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它权利的基础。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两类: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
《民法典》校园欺凌法律法规有哪些?
《民法典》对校园欺凌有新规定具体体现在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中,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委托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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