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程序是什么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启动调解程序。这一过程需要事故双方达成一致,并且共同提交书面的调解申请。
根据事故造成的不同后果,调解的启动时间也会有所区别:
1.若事故导致人员死亡,调解应从办理完丧葬事宜的规定时间结束后开始;
2.若事故导致人员受伤,调解应从治疗结束之日起开始;
3.若事故导致受伤人员残疾,调解应从确定残疾等级之日起开始;
4.若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调解应从确定损失金额之日起开始。
调解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向各方当事人说明他们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权利和义务;
2.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
3.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定各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赔偿金额,明确各方应承担的比例。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或折价赔偿费用则根据实际价值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来计算;
5.确定赔偿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提出调解的时限为十天,该时限从接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原认定的复核结果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调解成功,将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书随后将分别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如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应当终止调解,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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