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标准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25 个月。
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按月发放。
3.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对应的比例。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对应的比例分别为 50%、40%、30%。
4.医疗费:根据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5.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伤残情况参照机构的意见确定。
8.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因地区、行业、个人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实际处理中,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最终的。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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