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专用客车报废年限
小型专用客车的报废年限取决于车辆的用途和使用性质。
1. 如果是营运性质的小型专用客车,报废年限一般为 8 年。
2. 非营运性质的小型专用客车则没有固定的报废年限,但车辆行驶里程达到 60 万公里时,国家将引导报废。同时,如果车辆无法通过年检,也会被强制报废。
需要注意的是,车辆的具体报废标准还可能受到当地政策和法规的影响。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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