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名誉损害是否都侵害他人名誉权
造成并不一定都侵害他人。
名誉损害是指对他人名誉造成的不良影响,但要构成侵害名誉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包括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损害,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
2.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性,即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 要有名誉受损的事实,即的社会评价降低。
4.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即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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