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名誉权怎么界定
侵害他人的界定通常基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侮辱是指通过言语、文字或行为对他人进行贬低、羞辱;则是捏造虚假事实并加以传播,他人。
其次,所传播的内容是虚假的。真实的陈述一般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再者,该行为具有公开性。即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传播,让他人知晓。
然后,受害人的名誉确有受到损害的事实。这包括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
最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因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导致了名誉受损的结果。
在实际判断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认定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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