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溺水死亡责任
河道溺水死亡的责任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如果河道管理者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识,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那么通常河道管理者的责任较小或无责任。
但如果河道管理者存在明显的管理疏漏,例如没有设置警示标识,防护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溺水者自身,如果是,应当对自身的行为有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在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进入危险区域,自身可能要承担。
如果是未溺水,其可能存在不力的责任。
总之,具体的责任划分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来综合判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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