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的标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例如轻度智力缺损或,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等。
头面部损伤:例如单侧眼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等。
脊柱损伤:例如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 1/2 以上者等。
胸部损伤:例如肋骨骨折12 根以上并后遗 6 处愈合等。
腹部损伤:例如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等。
盆部损伤:例如骨盆骨折后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 8cm 以上等。
肢体损伤:例如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4 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 4 级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鉴定标准可能因地区、鉴定机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伤残鉴定应由具有法定的专业鉴定机构和人员进行,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来确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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