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患者赔偿应当哪些费用
死亡患者通常应当包括以下费用:
1.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人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为未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 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5.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需要提供相关和证明。
赔偿费用的具体计算和确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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