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伤情鉴定怎么做流程
伤情的流程通常如下:
1. 报案并申请鉴定:在遭受伤害后,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提出伤情鉴定的申请。
2.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诊断证明、受伤时的照片等能够证明受伤情况的材料。
3. 机关:派出所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符合受理条件后予以受理。
4. 安排鉴定:公安机关会联系指定的鉴定机构,安排伤者进行伤情鉴定。
5. 进行鉴定:伤者按照要求前往指定机构,由专业的员进行检查、评估。
6. 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和相关标准,出具伤情鉴定意见。
7. 告知鉴定结果:公安机关将鉴定结果告知。
需要注意的是,伤情鉴定的时间和结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受伤的复杂程度、鉴定机构的工作安排等。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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