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可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形是
可法律责任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例如,、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发生。
2.学生自身原因。如果学生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或全部原因,且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3.第三方原因。由校外人员或机构的行为导致损害,且学校在事件中没有。
4.意外事件。完全出乎预料,无法防范的意外情况致使损害产生,学校在此过程中不存在失职。
5.合法合规的行为。学校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之处。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责任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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