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可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形是
学校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法律责任,比如学生或其监护人过错、不可抗力等。
学校可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是学生或其监护人过错导致的损害。如果学生自身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行为,或者监护人未能履行应尽的监护职责而引发的后果,学校可能无需承担全部或部分法律责任。例如,学生在校内打架斗殴造成自身或他人受伤,若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主要是学生自身的过错,学校的责任就可能相应减轻或免除。
不可抗力因素。当发生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自然或社会事件,如地震、洪水、战争等,学校无法预料和阻止损害的发生,在此情况下,通常可免除学校的法律责任。
校外人员的独立侵权行为。如果损害是由校外人员独立实施的,且学校在管理上并无过错,那么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比如校外人员强行闯入学校伤害学生。
学生的自伤行为。如果学生在没有外界因素影响下,自行实施的伤害行为,且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可能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学校是否能免除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判断的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安全。只有这样,才能在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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